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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及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工作,维护项目学生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更好地实现中外合作办学之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

1. 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的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或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本科及专科层次的教育项目(以下简称一类项目)。

2. 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以互认学分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的校际交流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

3. 为学生到国/境外自费留学(主要攻读硕士学位)提供语言、预备课程培训及办理签证服务项目及游学项目(以下简称三类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教育的主权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护学校和项目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与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世界普遍认可的正规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校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质量应力争达到同类专业的国际水平或明显高于同批次、同类专业非项目学生的水平。

4. 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乱收费。项目收益能与项目总成本持平或略有结余。

第四条 合作办学宗旨

“合作是为了引进,引进是为了吸收,吸收是为了发展”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即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学科及专业、师资队伍及教育教学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升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综合办学实力,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项目申报、承办及协办单位

学校是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国际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单位;具体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任务的院部是项目的承办单位。

学校办公室、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教学院部是协办单位。

第二章  校内立项与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内立项  申报单位及项目拟承办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和“宗旨”,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事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学校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1.一类项目: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负责起草正式合作协议,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协议的签署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向省教育厅、指定的网址提交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

2. 其他项目

二、三类项目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但二类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在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内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规模和发展方向,项目的宏观指导、协调和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每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审批项目的工作计划,审核项目财务预决算,协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端,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重大事项。(注:该委员会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三名,外方代表两名。主任由学校代表担任, 副主任由外方代表担任;二、三类项目 可以不设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指定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教学委员会是每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下设的项目教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的评估方案和学籍管理制度;负责教材征订、教学及实训场所的安排、任课教师的选定、教师工作量记载及项目学生学籍学分档案的建立。

项目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外方相关院系院长/系主任、学校教务处、国际学院负责人担任,可设成员若干。

其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国际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1. 积极开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校内立项申请及合作协议的起草和项目申报。

2. 负责项目的涉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2.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协助外方人员办理入境签证,负责其住宿、办公用房及必要设施设备的安排和落实;

2.2 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及合作协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方面;参与处理可能发生的争端。

2.3 收集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学分等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所必需的材料,并译成中文。收集项目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学分等外方为其颁发国/境外毕业证或学位证等证书所必需的材料,翻译成外文,并及时送达外方;

2.4  指导、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在外方相关证书的国内认证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2.5 协助财务处按照合作协议办理相关资金收支手续;

3. 负责项目的校内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3.1为招生就业工作处和相关院系开展项目招生宣传与咨询等工作提供帮助;

3.2 协助项目承办单位、外方和教务处,制定项目教学计划,完成考试考核成绩及学分归档、教师选派及外方教材的引进等工作。

3.3负责对项目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项目班班主任工作情况、教学质量及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4.协助学校完成教育厅、教育部对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的自评自查、自评报告的撰写及其他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完成省教育厅、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学校、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一类项目中的本科项目在收到教育部正式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专科项目在收到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文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三类项目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可以实施,但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宣传、招生录取及学生学籍建档

1.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项目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招生简章/广告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布,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招生宣传。

(1)招生宣传

一类项目的招生简章/广告样本须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在招生简章中应当载明项目的招录条件、收费标准、合作模式及证书发放等重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

二、三类项目的招生宣传如涉及招录新生的,按照相关规定,参照一类项目进行。

  2)招生录取

一类项目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和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文件要求进行录取,不得计划外招生。

二、三类项目的招生录取如涉及新生的,参照一类项目的招生录取要求,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仅涉及在校生或往届毕业生招生的,由国际学院负责招生。

2.学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承办单位负责学生的学籍注册、休学及退学等工作,国际学院负责项目学生的学籍备案。

3. 项目新生报到后不得转入其他非项目班。其他非项目班的普通新生,可以在项目招生计划未满、学籍备案前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转入项目班。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及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

项目的承办单位,应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把加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指导及日常管理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和学生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在项目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要特别注重学科基础课程的规范性、专业性及中外课程衔接的逻辑性;外方课程的安排,在门数和学时数上要尽量达到教育部的要求,同时要注意其门数和学时数在三个学年分布的相对均衡性。

具体实施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特别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抗挫能力的培养;负责项目学生在国内完成的课程、实习实训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及归档等工作。

3. 选派沟通能力、教书育人能力及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项目班的班主任,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里疏导、学习及就业指导、学生出勤及学习质量监控等工作。项目班班主任应当在项目班担任至少一门专业课程,其津贴可适当高于非项目班班主任津贴。学校提倡项目班实行早读和晚自习制度,班主任适时到班督导。

相关教师应努力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外语水平,应能用双语进行教学、与外方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学校对每个项目第一届(开始的四个学年)学生能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外语授课和考试的比重不低于40%),或/和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给予额外课时补贴。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

1.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科/教研团队,制定和实施年度科/教研工作计划,切实消化、转化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以总结报告或教/科研项目/论文的形式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提出及时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教师应主动到外方教师课堂听课、积极参加合作双方组织的各种科研、教研及学术交流活动。

2.学校科研处和教务处设立专门的科研和教研课题,并从项目的收入中划拨专项科/教研经费用于资助项目科/教研。

3.科/教研团队每年为项目教学委员会推荐1-2名教师到外方访学或培训。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外语能力培养

外国语学院是培养学生外语能力的教学单位,负责:

改革传统《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制定符合项目专业教学及学生出国留学需求的外语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外语语种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

负责项目学生的“托福、雅思、德福”等外语水平能力考试培训工作。学校从项目经费中安排专项预算,用于培训课程和培训手段的研究与开发、教师课酬及管理等开支。

协助或组织项目学生参加相应的外语水平能力考试,协助学生参加外方在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并对每次考试做出质量分析,报送教务处和国际学院存档。

外国语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学生证书的颁发

1.项目学生的证书包括学校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外方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为项目学生颁发的外方证书,如学位证书,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及课程结业证等。

2.颁发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方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获得该国和中国政府的承认。

3. 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项目学生证书的颁发,国际学院及承办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

4.项目学生所获得的外方证书的国内认证工作由国际学院协助学生完成。

5.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分别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1.项目的财务由学校依法进行管理,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

2. 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由学校收取,在外方学习阶段的学费由外方收取,合作协议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3. 学校所有的项目投入和收费应用于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如项目申报、招生宣传、教育教学管理、师生奖励、来访接待、教师访学、教学设备购买和维护、教师课酬、项目科/教研经费、外方不变或可变的费用支出等。

如有结余,由学校统一管理,应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或用于学校前期投入的补偿,但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4.财务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审计。

5.学校财务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国家出台了新的相关法规,本细则相关条款按新的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学校”、“国内”、“中方”、“外方”、“国/境外”及“单位”的含义:“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国内”及“中方”指“湖北科技学院”;“外方”、“国/境外”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境外合作院校”;“单位”指湖北科技学院相关院部或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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